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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反馈  
房子不拆拆迁协议还居然生效
2008-8-25 15:31:30 推荐 评论 【 字号:
 

  “南京市建华房地产”遭70岁老人愤然投诉

  一场拆迁风波后,房主从“合法者”变成了“黑户”。近日,70多岁的老人蔡某向江苏省质量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记者协会)、律师协会、法制记者协会四大权威组织投诉求助,蔡某称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拆迁问题上严重侵犯其合理权益,让其从“合法者”变成了“黑户”。蔡某投诉内容如下:

  为配合拆迁,我家四处奔波

  我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我想向你们投诉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并反映我的不幸遭遇。

  我家住在建邺区石榴新村小王府巷18号,所住两间面积33.72平方米的房子虽说不大,一家人到也有个栖身之所。2003年3月,我所住的房子要拆迁,为了配合拆迁工作,我没有任何无理要求,与负责拆迁的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后,拿了121521元补偿款,毅然搬出了居住多年的房子。

  自搬迁后,我一家租房居住,并着手买二手房,四处奔波后终因房价过高,无法购得住房。这期间因焦急劳累,我心脏病发作住院近半月。几年中,为节省费用,我一家曾在江心洲租房居住,为筹措购房款,我夜晚在停车场看过车,在郊区工厂看过门,做过推销等等,一家人生活很是艰难。

  房子不拆迁了,拆迁协议还居然强行生效?

  去年初,我听说原先居住的小王府巷18号房子并没有拆迁,而且当时和我一家的住户,在退回补偿款后,现在已经搬回原处居住。听到这个消息,我曾数次打电话并多次上门向“建华”咨询,表示自己也想回去居住,但有关人员均答复:已经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补偿款已拿,无法搬回原处。

  “为何别人都可以搬回去,自己就不可以呢?”我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了其中的一些原因。我了解的情况是,自2003年3月份,我们一家从原有的一大一小二间住房搬出后的5月份,拆迁工作就已经终止,原因是“建华”拆迁不下去了,其他的部分拆迁户在退回当初所收的补偿款后,都已经搬回了原处,而我家之所以不让回迁,是因为“建华”已经将我家的房子分给了其他的人,他们已将我家的小间住房,于2004年9月28日,以“拆迁安置协议的形式”作为“安置房”,分配给了1992年水西门二道埂子的拆迁户,大间住房2004年底分配给了河西的拆迁户。

  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我很气愤,我认为,按规定“建华”应随即函询、电询或派人征求他们是否“回迁”,可“建华”非但没有通知我一家,还将我家的房子进行了分配,这样的做法我们实在不能接受。但“建华”一直是态度强硬,坚决不让我们“回迁”。其后,我们一家多次和“建华”交涉,均未果。

  拆迁未成,我家却从“合法者”变成了“黑户”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一家强行搬回了我们原来的大间房子居住。奇怪的是“建华”对此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我现在虽然住了进来,但我现在是‘黑户’啊,万一下次再要拆迁,我一分钱的权益也拿不到。

  拆迁未成,而我家却从“合法者”的房主变成了“黑户”。房子不拆迁了,拆迁协议还居然强行生效?这个世界,朗朗乾坤,能有这样的道理吗?

  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那么得强大,在他们面前我们是那么得弱小,我们没有办法,我们只有通过你们江苏质量维权网向社会求助:我家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如何才能维护?希望社会上好心人能够帮帮我们!

  记者的调查

  接蔡某投诉后,江苏质量维权网(省质量维权记者委员会)委托《江南时报》新闻部记者采访调查此事。记者反馈的情况是:

  “就此事向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核实,却遭到了百般阻挠。记者先是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要问具体负责此事的综合部。到了综合部,一位张姓负责人,态度极其恶劣,不接受采访。最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的一位王姓老总,他表示这事目前已经在走法律程序,并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结果是要还给蔡奎房子,他将无条件接受。”

  律师的观点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振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应当属于附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在拆迁人丧失拆迁许可条件的情况下,上述拆迁安置合同自动解除、失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蔡先生被拆迁的是公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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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质量维权网 编辑:陈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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